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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温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温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083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温某某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执行,等发现被执行人温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某发现被执行人温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