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肖××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221号原告肖××,农民。被告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