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关于官某来被处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796-1号被执行人:官某来,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关于官某来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认官有来被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796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官有来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官有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到依职权到本院辖区内的车管所、房产局、国土局、四大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7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