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平顶山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平顶山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47943-9。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汽车交易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广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卫华,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79667-2。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座**层。负责人石军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学刚,男,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身份证号4101031979********。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平顶山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伟通公司)诉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郑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伟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卫华、被告大地财险郑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学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31日,原告将自己的豫D867**、豫DG0**挂货车,在被告处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2014年12月16日,原告所雇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沿豫3**省道行至通许县竖岗镇胡庄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杨钰迪驾驶的豫KAC7**号轿车相撞至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货车司机翟云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轿车司机杨钰迪无责任,后经事故科调解货车司机一性赔偿杨钰迪43400元。原告到被告处申请理赔,被告却拒绝赔偿。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46221元。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是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不是适格主体。被保险人应该提供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以证明事故发生时不存在无证驾驶、未定期年检等免责事由。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超载,我方按10%免赔。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原告公司雇佣司机翟云辉驾驶原告公司所有的豫D867**、豫DG0**挂货车沿豫3**省道行至通许县竖岗镇胡庄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杨钰迪驾驶的豫KAC7**号轿车相撞,导致两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翟云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钰迪无责任。2014年12月18日,杨钰迪的豫KAC7**号轿车经通许县价格认证中心确认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用总值为42981元,支出评估费1000元。2014年12月18日,经通许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调解,翟云辉与杨钰迪就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达成协议,翟云辉一次性赔偿杨钰迪修理费43400元,该赔偿费用已履行完毕。另查明,豫D867**、豫DG0**挂货车登记车主为平顶山伟通公司,该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主、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合计为10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4月21日,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授权书,同意就此次事故的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平顶山伟通公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通认证(2014)183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评估费票据、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赔偿凭证、保险赔款授权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为其所有的豫D867**、豫DG0**挂货车在被告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翟云辉为原告公司雇佣的司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大地财险郑州支公司做为肇事车辆豫D867**、豫DG0**挂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项目和数额应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以本院查明的数额为准,原告主张的施救费,停车费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确实在本次事故中支出,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杨钰迪的各项损失应认定为车辆损失费42981元、评估费1000元共计43981元,翟云辉已赔偿杨钰迪43400元,该赔偿数额未超过第三者杨钰迪的损失总额,故被告大地财险郑州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平顶山伟通公司保险金43400元。被告大地财险辩称保险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郑州银行,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一受益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书面表示同意将此次车辆保险理赔款赔付给原告公司,故对被告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平顶山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43400元。二、驳回原告平顶山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汇入通许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通许县支行账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250707846789)。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原告平顶山伟通公司承担56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富霞审 判 员 李晓娜人民陪审员 李 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