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乔林平与徐夜生、李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林平,徐夜生,李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43号申请执行人乔林平,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徐夜生,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来平,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乔林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夜生、李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徐夜生、李来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孟玲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6800元;二、案件受理费490元及申请执行费610元由被执行人徐夜生、李来平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徐艳生于2015年7月13日给付借款人本金4000元,从2015年8月份起每月偿还本金4000元,直至将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二,案件受理费490元及申请执行费6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