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马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委托代理人周立云,系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连慧刚,系山西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12日以因本案证据不足,需要重新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人民陪审员 姚建军人民陪审员 冯庆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