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浦江县森泰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浦江宏泰工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浦江县森泰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浦江宏泰工艺有限公司,吴强,方鸿雁,黄胜,张灵红,黄刚,黄宝仙,黄茂富,于惠阳,浦江科大包装有限公司,张钢松,金建军,黄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3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法定代表人:楼永跃。被执行人浦江县森泰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被执行人浦江宏泰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被执行人吴强。被执行人方鸿雁。被执行人黄胜。被执行人张灵红。被执行人黄刚。被执行人黄宝仙。被执行人黄茂富。被执行人于惠阳。被执行人浦江科大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钢松。被执行人张钢松。被执行人金建军。被执行人黄玲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浦江县森泰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浦江宏泰工艺有限公司、吴强、方鸿雁、黄胜、张灵红、黄刚、黄宝仙、黄茂富、于惠阳、浦江科大包装有限公司、张钢松、金建军、黄玲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23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方俊华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