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段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水利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1999年元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再婚。1999年7月20日生一女孩段某。2002年6月20日生一男孩段小某。她与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给她和孩子生活费,双方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她曾于2012年4月26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原告根据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1、1999年元月4日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属夫妻关系的事实。2、(2012)礼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她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段某某未出庭,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1、2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元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1999年7月20日生一女孩段欣赏。2002年6月20日生一男孩段欣宇。原告曾于2012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5年6月5日原告以她与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她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撤诉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经常吵闹,她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撤诉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缺席,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与被告经常吵闹及撤诉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水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王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