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之爱与张财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之爱,张财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赵之爱。被告张财民。(已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之爱诉被告张财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死亡,尚无继承人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之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