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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二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与师娟娟、田庆丰、行伟伟、汤瑞娟、史欢欢、赵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师娟娟,田庆丰,行伟伟,汤瑞娟,史欢欢,赵海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金初字第000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委托代理人耿新生,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耿新生,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娟娟,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被告田庆丰,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被告行伟伟,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汤瑞娟,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史欢欢,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被告赵海洋,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诉被告师娟娟、田庆丰、行伟伟、汤瑞娟、史欢欢、赵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愿私下和解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来保审 判 员  王娟娟人民陪审员  苏振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