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勇与赵诗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赵诗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02号申请人:张勇,工人。被申请人:赵诗雅,居民。申请人张勇申请执行赵诗雅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勇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的(2015)怀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