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何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何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胡某,女,200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理人潘某,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何燕,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代表人石合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何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牟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