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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董相娥与商林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相娥,商林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董相娥,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子相(一般代理)。被告商林淋,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明(一般代理)。原告董相娥诉被告商林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先羿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相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子相,被告商林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相娥诉称:被告是我的儿媳。2010年,被告帮我在鹤峰县走马邮储银行开户存款8000元,之后丈夫又给了一些钱,存款遂增加到11000元,我把存折放在箱子里,后来不知被谁拿走了,此后我就再也没有管到过存折。2012年我住院时才知道存折在被告手里,存折上的存取款都没有经过我的手。2013年9月左右,我向邮储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存折丢失了,在办理挂失手续时他们告诉我说存款已经取完,银行还给我打印了最后一次的取款凭证,证实最后5000元存款是被告于2013年6月7日取走的。我治病大约花了7000元,应该还结余5000元,这5000元是我个人的钱,被告取钱应该让我知道,我丈夫也没有权利让被告取款,所以被告应返还我其取走的5000元存款。被告商林淋辩称:原告的存折是我和丈夫共同陪她去开的户,也是原告要求我们帮忙办理的,当天存款8000元,钱是公爹给的,存折也交给了原告。之后存折上所有的存取款都是原告或公爹要我帮忙办理,每次取的钱都交给他们。取这最后5000元也是公爹把存折给我后要我去取的,取款后仍然交给了公爹。原告和公爹是一家人,存款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谁叫我去取我就取,我不可能去征求每个人的意见。我所取的存款已经全部交给了他们,自己没有占用分文,因此不存在向原告返还该笔存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婆媳关系。2011年8月28日,原告与其丈夫杨远林委托被告去银行帮助存款,于是原、被告同乘被告的丈夫杨登举驾驶的车到走马集镇的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存款开户,存款户名为“董相娥”,存款金额为8000元,账户类型为“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全部事宜均由被告经办,被告办妥后将存折交与原告保管。后来原告丈夫又陆续添加了存款,最高余额曾达到11000余元。该存折上所有的存款和取款都是被告经手的,但均系原告或其丈夫的委托,到2013年3月,存款余额尚有5000余元。2013年6月7日,原告丈夫杨远林再次要被告取款,被告按公爹的要求到邮政储蓄银行取款5000元,并将取款及存折交给杨远林。后来,原告到邮政储蓄银行咨询并办理存折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款已由被告取完,找被告索要时遭到拒绝。原告认为该存款系自己个人财产,被告取款时没有让其知道和取款后也没有将钱交给自己,遂以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自愿撤回起诉。今年6月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存款50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的丈夫杨远林、儿子杨登举出庭所作的证言、鄂C7929313377号存折、被告于2013年6月7日在邮政储蓄银行取款的凭单及本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03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原告董相娥与其丈夫在银行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董相娥关于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董相娥的丈夫杨远林委托被告商林淋代为取款是合法行使权力;其次,董相娥在银行开户存款后,一直由商林淋代为存取,董相娥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加之相互间的特殊人身关系,此次商林淋受公爹之托再次取款,完全有理由相信其为公婆公爹共同的意思表示,因而没有必要再征得董相娥本人的同意;再次,商林淋取款后已将现金交给权利人之一的公爹,并无实际占用,不构成侵权。董相娥是否享用到该存款,是其夫妻间的事,与商林淋无关。综上,被告商林淋没有对原告董相娥的存款无权占有,不存在返还义务,故对原告董相娥要求被告商林淋返还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带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相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相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邮汇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范先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宗权附本案适用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