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何姣平与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姣平,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何姣平。被执行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香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姣平与被执行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江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