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调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XX、李XX、李XX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王XX,女,住山东省威海市.申请人李XX,女,住山东省威海市。申请人李XX,女,住山东省威海市。申请人王XX、李XX、李X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8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李XX遗留的位于威海市XX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X归申请人王XX所有,相对人李XX、李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协助申请人王XX办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雁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