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纪茂英、陈大龙、陈大滨与刘玲娟、王福贤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茂英,陈大龙,陈大滨,刘玲娟,王福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9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纪茂英,女,194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陈大龙,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申请执行人陈大滨,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玲娟,女,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王福贤,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纪茂英、陈大龙、陈大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玲娟、王福贤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封一套房产,暂不能处置,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