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秀芹诉被告锦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及第三人魏殿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芹,锦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魏殿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魏秀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锦州市中心医院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0319※※※※※※※※※※。被告锦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第三人魏殿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0219※※※※※※※※※※。委托代理人孙光泽、范卫平,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秀芹诉被告锦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及第三人魏殿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秀芹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岳 莉代理审判员 赵 薇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文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