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刘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高龙,响水县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见,居民。原告张晓红诉被告刘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3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见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晓红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380元。逾期后,被告刘见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晓红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见名下房屋,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刘见外出打工无法查找下落,申请人张晓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见名下房屋,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刘见外出打工无法查找下落,申请人张晓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