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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姚迪与姚永辉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迪,姚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姚迪,男,2011年11月10日生,汉族。法宝代理人韩丽娜,女,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永辉,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迪与被执行人姚永辉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姚迪与被执行人姚永辉扶养费纠纷(2015)北执字第4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