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姚迪与姚永辉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迪,姚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姚迪,男,2011年11月10日生,汉族。法宝代理人韩丽娜,女,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永辉,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迪与被执行人姚永辉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姚迪与被执行人姚永辉扶养费纠纷(2015)北执字第4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