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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明与陈宝俊、宝鸡市普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陈宝俊,宝鸡市普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被执行人陈宝俊,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2号院3号楼。被执行人宝鸡市普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俊,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13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宝俊、宝鸡市普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宝俊、宝鸡市普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9016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