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雷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易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德昌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雷某某伙同董某某(在逃)窜至米易县丙谷镇新村苏家湾邬某甲家门口,将被害人邬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340元。2、2015年1月2日中午,被告人雷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范某某(在逃)窜至米易县丙谷镇新河街,将停放在贾某某家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886元。3、2015年1月2日傍晚,被告人雷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米易县草场乡克朗村岩子脚社52号,将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90元。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德昌县公安局小高派出所民警抓获米易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人员雷某某,但因雷某某涉嫌侵占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米易县公安局接到西昌市公安局通知,称雷某某涉嫌侵占一案,不构成犯罪,将对雷某某予以释放。米易县公安局与西昌市公安局联系后,将雷某某从西昌市看守所押回米易县看守所羁押。案发后,被盗的三辆摩托车均已追回,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邬某乙、贾某某、俞某某的陈述,证人母某某的证言,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资质证明,德昌县人民法院(2009)德昌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米易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邬某乙、贾某某、俞某某被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购车发票、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对其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22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某与同案犯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系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锡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