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日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汝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芳,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凡,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许日超。委托代理人曾永程。委托代理人冯文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日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丘理人民陪审员姚春志人民陪审员刘吉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方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