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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邓亚利与孙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利,孙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46号原告:邓亚利,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涛,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亚利诉被告孙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亚利于2015年7月9日因有其他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亚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亚利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