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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知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王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王红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知初字第25号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嫩芳,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柱,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彭发祥,总经理。被告王红霞。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王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共计10万元;2、判令王红霞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3、本案诉讼费用由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王红霞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王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王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楚军荣审判员  曹 蕊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