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永坚、王亚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永坚,王亚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07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孔健涛。委托代理人:蔡青青,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永坚。被告:王亚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永坚、王亚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0元,减半后收取1070元,由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旻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