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35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2年1月28日到凉州区西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2年1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1年10月因被告父亲去世,家中失火,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及家人责骂遂离家出走,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过架,引起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2年1月28日到凉州区西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同年1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1年10月与被告争吵后离家出走,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被告愿意在今后积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珍惜多年来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有希望得到改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候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