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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裁字第1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李民、李培刚、XX、李法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李民,李培刚,XX,李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10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晓立,行长。被执行人:李民,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培刚,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法文,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民、李培刚、XX、李法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