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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曾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李勇,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已与被告王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以已与被告王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曾某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健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军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