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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18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尹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