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18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尹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