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向永南申请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永南,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向永南,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向永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张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张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