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冯家村*组。被执行人宁某,女,1990年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城南新区宜安村*组。冯某申请执行宁某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宁某应按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要求,返还给申请人绿驹牌电动车一辆,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宁欣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蒲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树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