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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覃利龙与陈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利龙,陈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覃利龙,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委托代理人周小洪,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安,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利龙与被告陈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自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泽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