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红法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占文与李敬忠、何英、许海东、孙景国、马曙光、杨丽梅、王晓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文,李敬忠,何英,许海东,孙景国,马曙光,杨丽梅,王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红法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占文,男,回族。被执行人:李敬忠,男,汉族。被执行人:何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许海东,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孙景国,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马曙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丽梅,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晓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晓文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晓文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