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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魏进辉与潘海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魏X,男。委托代理人毛X,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诉被告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应退回1500元),由原告魏X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