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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行诉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起诉人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宁行诉初字第46号起诉人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薇美姿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佳都商务大厦西塔701。法定代表人彭松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起诉人薇美姿公司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薇美姿公司诉称:2015年6月25日,其收到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决书根据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裁决其承担10级工伤赔偿责任,而事实上其并未收到劳鉴委的通知书。现要求劳鉴委向其送达(2014)JN25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并给予其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期间。本院认为:劳鉴委的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73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薇美姿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书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