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建光与胡东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光,胡东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杨建光,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胡东铠,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光诉被告胡东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3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应视为放弃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庆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人民陪审员 陈 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金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