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5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与严经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经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邦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平,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经书,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上诉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经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7月9日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已经协商解决了争议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庆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