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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吴商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姜寿烽与徐州市中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寿烽,徐州市中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商初字第0026号原告姜寿烽。被告徐州市中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建平村。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寿烽诉被告徐州市中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寿烽的起诉没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相关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寿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夫建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吴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成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