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董玉池与林妍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池,林妍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058号原告:董玉池,电话:。委托代理人:林秀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妍妮。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池与被告林妍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玉池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