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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参贵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芗刑初字第910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参贵,男,1990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木钦、苏志梅,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第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参贵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参贵及其辩护人李木钦、苏志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洪参贵虚构“洪雅颜”、“吴云燕”等女性身份,利用手机变声软件假冒女性身份在与被害人聊过程中,谎称因亲人车祸、生病等各种原因急需用钱,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4450元。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依据有:被害人朱某甲、颜某、林某丁等人的陈述,证人洪某、林某甲的证言,有关物证,有关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洪参贵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参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洪参贵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洪参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除第3、7、20、23、26起外,其余均有异议。辩护人李木钦、苏志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除被告人洪参贵认罪的5起案件外,其余21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被告人实施的5起诈骗行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洪参贵虚构“洪雅颜”、“林雅颜”、“洪云燕”、“吴云燕”等女性身份,假冒女性通过QQ、微信、陌陌等网络工具与被害人结识并在聊天过程中,谎称亲人出车祸、生病及欠他人钱急需用钱等理由,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如下:1.2012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雅颜”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林某乙的信任,后以各种借口谎称急需用钱,并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乙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9,户名:洪参贵)和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7,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4600元。2.2012年9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雅颜”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后谎称父亲生病及欠他人钱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7,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3.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雅颜”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颜某的信任,后以各种借口谎称急需用钱,并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颜某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7,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7400元。4.2012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雅颜”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的信任,后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7,户名:洪参贵)汇款人民币200元。5.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林雅颜”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邹某的信任,后以各种借口谎称急需用钱,并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邹某向其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25,户名:林某甲)和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9,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700元6.2012年12月份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林某丙的信任,后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丙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7,户名:洪参贵)汇款人民币300元。7.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雅颜”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林某丁的信任,后谎称父亲出车祸手术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丁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7,户名:洪参贵)和中国邮储银行账户(62×××25,户名:林某甲)汇款共计人民币10800元。8.2013年2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雅颜”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蔡某的信任,后谎称父亲生病急需用钱,并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蔡某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号(账号:62×××47,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3700元。9.2013年3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云燕”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巫某甲的信任,后以各种借口谎称急需用钱,并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巫某甲向其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7,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3200元。10.2013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雅颜”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罗某的信任,后以各种借口谎称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7、62×××99,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21050元。11.2013年3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雅颜”之名,通过微信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朱某乙的信任,后谎称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乙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号(账号:62×××47,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800元。12.2013年4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谎称父亲出车祸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号(账号:62×××47,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2700元。13.2013年5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云燕”之名,通过“陌陌”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郑某甲的信任,后谎称弟弟钱包被偷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甲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9,户名:洪参贵)汇款人民币300元。14.2013年7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云燕”之名,通过“陌陌”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林某戊的信任,后谎称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戊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9,户名:洪参贵)汇款人民币2000元。15.2013年8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通过微信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詹某甲的信任,后谎称其父亲出车祸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詹某甲向其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07,户名:洪参贵)汇款人民币800元。16.2013年8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通过微信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后以各种借口谎称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向其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8,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21000元。17.2013年8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云燕”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田某的信任,后谎称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田某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号(账号:62×××47,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4700元。18.2013年10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通过“陌陌”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的信任,后谎称父亲出车祸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甲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7,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700元。19.2013年10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后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向其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07,户名:洪参贵)汇款人民币500元。20.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雅颜”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詹某乙的信任,后谎称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詹某乙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9,户名:洪参贵)汇款人民币500元。21.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王淑娟”之名,通过“陌陌”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甘某的信任,后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甘某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9,户名:洪参贵)汇款人民币200元。22.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雅燕”之名,通过“陌陌”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林某己的信任,后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己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9,户名:洪参贵)汇款人民币200元。23.2014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吴云燕”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朱某甲的信任,后以父亲出车祸、做生意等各种借口谎称急需用钱,并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甲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9,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75700元。24.2014年1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云燕”之名,通过微信、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郑某乙的信任,后以各种借口谎称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乙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9,户名:洪参贵)汇款共计人民币3700元。25.2014年1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洪雅颜”之名,通过“陌陌”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汪某的信任,后谎称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汪某向其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07,户名:洪参贵)汇款人民币1000元。26.2014年3月间,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并以“吴淑婷”之名,通过QQ在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邓某的信任,后以各种借口谎称急需用钱,并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邓某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29,户名:XX勇)汇款共计人民币57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份,一个自称“洪雅颜”的人加其QQ,后在聊天过程中以离家打工未发工资没钱为名向其借钱,并要求其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99的建行账户,其通过ATM机汇了500元。过了几天,“洪雅颜”又以弟弟的女朋友准备生孩子没钱为名继续向其借钱,其再次通过ATM机汇了1000元。同年9月14日,“洪雅颜”以其没发工资没钱吃饭为由继续向其借钱,并换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17的农业银行账户,其分两次通过ATM机汇了600元。过后,“洪雅颜”陆续以她母亲要来看其、欲与其见面等理由向其要钱,其又多次汇款人民币共计4000元。过后其打“洪雅颜”电话都无人接听,才发觉上当受骗的事实。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一个自称“洪雅颜”的人加其QQ,后在聊天过程中以欠朋友钱及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为名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的建设银行账户,其分两次汇了2000元,过后就联系不上“洪雅颜”了。3、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15日,其通过QQ认识一个自称叫“洪雅颜”的人(电话158××××7022),后她先后以同学生孩子、表弟信用卡要还款、父亲脚断住院、父亲出交通事故需用钱等各种理由骗其将钱汇到指定的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的建设银行账户,数额共计人民币7400元。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一个自称“雅颜”的人加其QQ,后她以欠朋友钱为名向其借钱,并要求其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的建行账户,其汇了200元,过后就联系不上“雅颜”了。5、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其在QQ上加了一个自称“林雅颜”的人,后她以欠前男朋友钱为名向其借600元,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林某甲、账号为62×××25的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其同意并汇了600元。2013年9月3日,“林雅颜”又向其借钱,并要求其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99的建设银行账户,其汇了100元,过后就联系不上“林雅颜”了。6、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份,一个“女子”加其QQ,后在聊天过程中以要来找其没有车费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其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的建设银行账户,其汇了300元,过后就联系不上她了。7、被害人林某丁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份左右,其通过QQ认识一个自称“洪雅颜”的人,后她以父亲出车祸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的建设银行账户,其于当天汇了300元。过后,“洪雅颜”以父亲需要继续做手术的借口陆续向其要钱,并于2013年1月15日指定其将钱汇到户名为林某甲、账号为62×××25的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其总共被骗了10800元。8、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份,一个自称“洪雅颜”的人加其QQ,后在聊天过程中以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的建设银行账户,其于2月23日、24日分两次汇了700元和3000元,过后就联系不上。9、被害人巫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一个自称“洪云燕”的人加其QQ,后在聊天过程中以没钱交房租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为洪参贵、账号为62×××17的农行账户,其同意并汇去800元。后“洪云燕”陆续以其父亲出车祸等为由向其借钱,其又分三次汇了800元、600元、1000元,后就联系不上了。其总共被骗了3200元。10、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一个昵称“感恩的心”、自称“洪雅颜”的人加其QQ,后在聊天过程中以她父亲出车祸住院手术需用钱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的建设银行账户,其汇了700元。过后,她又以自己要开店没资金及摔倒需住院为由继续向其借钱,其从2013年3月份至8月份先后汇给她18450元。2013年12月份,“洪雅颜”说如果再汇给她3000元她就把以前欠其的钱全部归还,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99的建设银行账户,其因卡里没那么多钱,只汇了2600元。过后“洪雅颜”就没再与其联系过了,其总共被骗了21050元。11、被害朱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一个自称“洪雅颜”的人加其微信,后在聊天过程中以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的建设银行账户,其分两次汇了500元和300元,过后就联系不上“洪雅颜”。1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一个陌生人加其QQ,后于4月10日以她父亲出车祸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的建设银行账户,其汇去了700元。第二天,该人又以钱不够为由继续向其借钱,其叫朋友XX懿通过兴业银行转给她2000元。过几天,那人继续向其借钱,其觉得不对劲不理她。1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份,一个自称“洪云燕”的人加其“陌陌”,后在聊天过程中以弟弟钱包被偷为由叫其先汇款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99的建设银行账户,其同意并汇去300元。后“洪云燕”还要向其借钱,其意识到不对不再汇款了。14、被害人林某戊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份,一个自称“洪云燕”的人加其“陌陌”,后在聊天过程中以父亲出车祸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99的建设银行账户,其同意并汇去2000元,后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15、被害人詹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份,一个“女子”加其微信,后在聊天过程中以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07的工商银行账户,其汇了800元给她,过后就联系不上。16、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一个自称“小燕子”的人加其微信,后在聊天过程中以欠前男朋友钱受到威胁为名向其借钱,经电话联系,她要求其将钱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18的农业银行账户,其汇了1000元给她。第二天,她又打电话以父亲出车祸腿断需做手术为由向其借钱,其又转账6000元给她。过后,她继续以父亲需要手术为由向其借钱,其陆续又分五次转账给她14000元。其总共被骗了21000元。17、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份,一个自称“洪云燕”的人加其QQ,后在聊天过程中她以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的建设银行账户,其分六次共汇了4700元给她,过后就联系不上。18、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一个人加其“陌陌”为好友,后于10月9日在聊天过程中以父亲出车祸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的建设银行账户,其汇了700元给她。19、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一个陌生人加其QQ,后在聊天过程中以欠前男朋友钱为名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07的工商银行账户,其汇了500元给她,过后就联系不上。20、被害人詹某乙的陈述,证实其通过网络认识一个自称“洪雅颜”的网友,她以欠前男友钱为由向其借钱,后其于2013年12月14日到芗城区准备与她见面并给她钱,但她不愿意,其就用手机转账500元到她指定的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99的建行账户。过后,“洪雅颜”继续向其要钱,其打电话她不接其才意识到被骗并报警。21、被害人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份,其在“陌陌”上加了一个自称“王淑娟”的人,后她在聊天过程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99的建行账户,其汇了200元给她,过后就联系不上。22、被害人林某己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份,一个自称“雅燕”的人加其“陌陌”,后在聊天过程中以欠前男朋友钱为名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99的建行账户,其汇了200元给她,过后就联系不上。2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底左右,其在网上认识一个自称“吴云燕”的女子,后她以父亲出车祸急需用钱为名向其借钱,1月23日其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99的建设银行汇去700元,过后她又以需做生意为由陆续向其借钱,其总共汇了85900元。2月20日,“吴云燕”发短信继续向其借钱,因其没钱,“吴云燕”就翻脸,过后再也联系不上了。24、被害人郑某乙勇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份,其用微信加了一个自称“云燕”的人,后她叫其加了QQ,并在聊天过程中以欠朋友钱为由向其借钱,还要求其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99的建行账户,其通过转账汇了700元给她。过一会,“云燕”又通过QQ以父亲在装修时不小心摔下需做手术钱不够为由向其借3000元,其同意并用其母亲卞宝琴的建设银行卡转账3000元给她。过后,“云燕”继续向其借钱,其没借被她在QQ和微信上删除了,打电话也被挂掉。25、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份,一个自称“洪雅颜”的人加其“陌陌”,后在聊天过程中以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钱,并要求汇到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07的工商银行账户,其汇了1000元给她,过后就联系不上。26、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7日左右,其通过QQ加了一个自称“吴淑婷”的人为好友,3月19日她以欠人钱为由向其借700元,并要求汇到户名为XX勇,账号为62×××29的账户,其同意并汇了700元。第二天,她以父亲出车祸做手术需用钱为由继续向其借4500元,其再次汇了4500元,但她又说还差500元,其又汇了500元。3月21日其打电话给她发现关机才发觉受骗。27、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洪参贵的父亲,自2012年以来并未出过车祸,家里也没有出过事需用钱。28、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户名为林某甲、账号为62×××25的中国邮政储蓄卡是其的,但有被朋友洪参贵借用过几次。2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洪参贵扣押2部手机、4张银行卡。30、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洪参贵于2014年3月21日被抓获归案的事实。3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洪参贵的基本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查无被告人洪参贵违法犯罪前科记录。32、手机和QQ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朱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与“洪云燕”(指被告人洪参贵)的受骗聊天记录及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洪参贵的手机中提取到洪参贵骗取被害人邓某的聊天记录。并证实被告人洪参贵假冒女性身份,捏造“吴云燕”、“吴淑婷”等名字,并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聊天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过程。3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业务挂失申请书,证实被告人洪参贵于2014年2月17将账号为62×××99的银行卡申请挂失。34、涉案相关银行账号交易记录,证实①被害人巫某乙、林某乙、李某甲向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17、62×××18的农业银行账户汇到被骗款项的时间、金额;②被害人汪某、李某乙、詹俊淋向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07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到被骗款项的时间、金额;③被害人林某丁、邹某向户名为林某甲、账号为62×××25的中国邮政储蓄账户汇到被骗款项的时间、金额;④被害人朱某甲、颜某、詹某乙、林某乙、甘某、郑某乙勇、林某丙、蔡某、朱某乙、王某、郑某甲、田某、陈某甲、黄某乙、陈某乙、林某己、林某戊、罗某向户名为洪参贵、账号为62×××47、62×××99的建设银行账户汇到被骗款项的时间、金额。35、被害人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朱某甲、颜某各自向被告人洪参贵银行账户汇去被骗款项的情况。36、被告人洪参贵的供述,证实其假冒女性身份,捏造“吴云燕”、“洪雅颜”等名字,编造父亲出车祸急需用钱等借口,通过QQ等聊天工具骗取他人信任后,要求对方汇款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洪参贵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洪参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7445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洪参贵仅承认5起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被告人洪参贵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除第3、7、20、23、26起外,其余不属实的辩解及辩护人李木钦、苏志梅关于除被告人洪参贵认罪的5起案件外,其余21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除第3、7、20、23、26起外的其他犯罪事实中的被害人报案陈述的受骗方式与被告人洪参贵供认的诈骗方式,包括诈骗理由、虚构身份信息等内容均能相吻合,且有被害人汇款至被告人洪参贵指定的银行账户相关记录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共同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洪参贵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除其承认的第3、7、20、23、26起外,其余犯罪事实均不能成立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参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洪参贵将赃款分别退还给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4600元、陈某甲人民币2000元、颜某人民币7400元、陈某乙人民币200元、邹某人民币700元、林某丙人民币300元、林某丁人民币10800元、蔡某人民币3700元、巫某甲人民币3200元、罗某人民币21050元、朱某乙人民币800元、王某人民币2700元、郑某甲人民币300元、林某戊人民币2000元、詹某甲人民币800元、李某甲人民币21000元、田某人民币4700元、黄某甲人民币700元、李某乙人民币500元、詹某乙人民币500元、甘某人民币200元、林某己人民币200元、朱某甲人民币75700元、郑某乙人民币3700元、汪某人民币1000元、邓某人民币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游丽娜人民陪审员庄丽瑄人民陪审员黄月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XX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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