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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刑一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宁市公安局取��候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乙,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湖南省常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义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与陈某丙等人在黎某某家中质问姚某乙为何在电话中骂人一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人��某甲用木板凳砸到姚某乙,郑某某、陈某乙也一同殴打姚某乙。经鉴定,被害人姚某乙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符合钝性作用力作用形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三被告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相关资料;2、证人姚某甲、黎某某、阳某某、谭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及其亲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根椐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的犯罪性质及其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可对三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据此,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郑某某、陈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三、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吴友佳审 判 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吴冬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利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