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英,段洁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012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英,女,1946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媛,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洁泉,男,1953年7月9日出生。申请人王英因与被申请人段洁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英申请再审称: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第三、关于两笔借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确实存在两笔借款,并且被申请人都有出具借条。2013年春节期间,申请人的朋友到自己家里做客,申请人曾经向朋友提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10000元钱未予归还,并出示两笔借款的借条,其朋友也看到系两个大小纸张不同的借条,均有被申请人的签字。现该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向贵院提交。依法应予改判。被申请人段洁泉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段洁泉2013年12月11日还给王英的5000元是否偿还的是本案2012年2月24日的借款。本案中,王英依据2012年2月24日段洁泉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段洁泉偿还借款5000元,段洁泉对该笔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认可。段洁泉主张其已于2013年12月11日偿还了该笔借款,王英认可段洁泉当日确实偿还了5000元。基于王英对还款真实存在的自认,段洁泉对还款事实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对段洁泉于2013年12月11日向王英偿还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王英同时主张双方存在另一笔2011年12月的借款,段洁泉的还款行为与本案借条无关。王英的该项主张属于权利性主张,应对此主张负举证责任。王英未能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2011年12月借款的证据,王英仅向本院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够证明其与段洁泉之间存在另一笔借款事实,且段洁泉亦否认上述借款的事实。故王英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