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骏与游中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423-1号申请执行人李骏。被执行人游中文。岳池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游中文名下有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小学商住楼C栋4号车库(产权证号00077072)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游中文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小学商住楼C栋4号车库(产权证号0007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