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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康宁凯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宁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康宁凯,男,1990年生。委托代理人赵勇,男,1970年生。系康宁凯之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宁凯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3日原告康宁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宁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宁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宁凯承担。审判员  曹自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