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5612号原告:董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被告:刘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原告董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3月18日登记结婚。1986年2月18日生育一子,名刘XX。原、被告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彼此性格了解不深刻,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特别是近几年被告酗酒严重,对待原告更是刻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XX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分割财产的主张,房屋是被告的婚前财产,可以给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阴历10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1986年2月18生育一子,名刘XX。1986年3月18日领取结婚证。被告从事建筑工作,月收入四千余元;原告从事饭店服务工作,月收入一千余元。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30000.00元。另查明,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房屋四间,地号为370284103249JC00115,该房屋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刘XX,该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土地使用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已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婚前财产房屋四间,应归被告所有,因原告并无居所,且收入较低,被告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现双方均同意经济帮助款30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XX与被告刘XX离婚;二、被告婚前财产: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房屋四间(地号370284103249JC00115)归被告所有;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