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陶建功与陶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功,陶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陶建功。被告陶胜利。原告陶建功与被告陶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农历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息4分钱,借款半个月时间,到农历5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借故推脱,至今没有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以及原告索要借款的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实。2010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3分钱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经济困难,一直没有还。2014年农历4月16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并承担利息8000元,共计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到农历2014年5月1日归还。但因被告经济问题一直拖延至今未还款。现被告同意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但利息希望能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2014年5月14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并承担利息8000元,共计15000元,约定月息四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2014年5月29日归还。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欠据两张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已经当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清楚,被告应依法归还欠原告款;原、被告就归还利息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陶胜利向原告陶建功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7000元,共计14000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50元,由被告陶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文天荣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刘力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