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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州市捷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1730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6、17、27、28楼。负责人吕道成,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捷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693号之一t3-5。法定代表人赵良。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州市捷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花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市捷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保险金损失1863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7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广州市捷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1733.39元,执行费33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17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文宇执行员姚晶鑫执行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陈土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