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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柳衡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衡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张铁虎,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榔梨街道大园社区瓦窑组136号。被执行人柳衡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柳衡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衡定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铁虎借款本金39200元及该款自2011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680元,公告费260元,申请执行费用488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柳衡定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衡定的银行存款50900;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