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党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党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告党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