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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党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党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告党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