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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胜威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赵中旭、刘中秀、罗清峰、罗常峰、谭争艳、於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胜威电路科枝有限公司,赵中旭,刘中秀,罗清峰,罗常峰,谭争艳,於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法定代表人刘玉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赵中旭,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胜威电路科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罗清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中旭,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刘中秀,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罗清峰,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罗常峰,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谭争艳,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微省毫州市淮城区。被执行人於建伟,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胜威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赵中旭、刘中秀、罗清峰、罗常峰、谭争艳、於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涵民初字第452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5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45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